咨询信息
咨询人 黄生
类型 咨询 来信时间 2017-11-30
标题 计划生育条例
内容 本人于15年2月9号领证结婚。时年本人33虚岁,妻子20周岁。女儿出生于14年11月28号。按情况于政策有哪方冲突 ,现政策如何处理 ,会否影响就学。。。
回复信息
回复类型 受理
处理部门 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处理时间 2017-12-12
处理意见 一、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三、由于新老政策交替,按照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3月10号文件,2016年1月1日前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一律暂缓征收,出具暂缓征收证明。 四、对于小孩入学问题,请咨询相关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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