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批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