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对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
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
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 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 委会) 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 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