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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林业局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林业局
补贴对象 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补贴标准 2023年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38元/亩,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80%,即30.4元/亩。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补偿对象邮政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扫描文件(2023梅县区财资环字《2023》1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2563283

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2021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施)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3000元
补贴渠道 地方财政—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由学校发放补给给学生个人
政策依据 粤扶组【2017】86号.pdf
粤教助【2016】5 .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227704
城乡居民保险养老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补贴对象 梅县区户口男女60周岁,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符合办理退休的参保人。
补贴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为每人200元/月
补贴渠道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象由梅县区社保局每月15号前通过业务台账生成各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2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0886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2021年4月之前社保局公开的数据)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补贴对象 城乡居民年报销自付超过7000元的参保人(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自付超过1000元)
补贴标准 1.市内住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7000元,报销比例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市外住院:经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按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的,补偿比例降低10%。
补贴渠道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
政策依据 梅市府〔2019〕14号_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02.pdf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90681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2021年4月之前社保局公开的数据)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补贴对象 梅县区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发生普通住院医疗费用的参保人。
补贴标准 1.市内住院:城乡居民零星报销普通住院一级医院起付金200元,报销比例95%;二级医院起付金450元,报销比例85%;三级医院起付金650元,报销比例65%;住院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30%以上的,中医药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但总个人自付比例不得低于住院总费用的5%。2.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起付金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医院标准,报销比例60% ;未办理的,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50%。3.年度限额50万元。
补贴渠道 拨付至参保人所提供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府〔2019〕14号_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02.pdf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2039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 中职生2000元人/年
补贴渠道 由中职学校发放至学生
政策依据 粤财教[2013]54号.pdf
粤人社函[2013]1036.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227704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补贴标准 户籍地在梅县区年满100周岁的老人
补贴渠道 每人每月1000元
政策依据 2019年百岁老人保健金提标文件.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02
最低生活保障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 城镇688元/人月 、农村347元/人月。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中。
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2024年梅县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30
高龄老人补(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户籍地在梅县区年满80-99周岁的老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300元
补贴渠道 80-99周岁老人高龄(津)补贴对象资金由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梅州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17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02
临时救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补贴标准 视困难情况而定,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拨款至邮政银行,然后通过社会化发放至对象存折。
政策依据 区民政局临时救助政策文件.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3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1036月/元 、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1380月/元
补贴渠道 集中供养对象由区财政局委托邮政银行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由区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2024年梅县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30
医疗救助(移交到医疗保障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民政局
补贴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同第十五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补贴标准 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70%-80%比例救助
补贴渠道 由民政局拨款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公司,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公司通过邮政银行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区民政局医疗救助政策文件.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19902599190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2021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施)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2016年秋季学期起已建立技校学籍并实际入读的我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学生。
补贴标准 补助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可享受生活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O0O元 ,按学期发放。三年及以上学制的学生,按实际就读时间享受补助。对已按规定终止帮扶或中途退学的,从终止帮扶或退学后下一个学期起停止计发生活费补助;对中途入读的,从就读学期起计发生活费补助。
补贴渠道 生活费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补助到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暂不具各银行直接转账条件的 ,可采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
政策依据 4:781号文.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658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 中职生2000元人/年。
补贴渠道 由中职学校发放至学生。
政策依据 粤财教[2013]54号.pdf
粤人社函[2013]1036.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22770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具有梅县区户籍,属于低保边缘、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证。
补贴标准 2024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2元。
补贴渠道 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区民政和人社局审定补贴对象,每月由区财政局拨款,委托农商银行拨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0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具有梅县区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补贴标准 2024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
补贴渠道 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区民政和人社局审定补贴对象,每月由区财政局拨款,委托农商银行拨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02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本区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
补贴标准 分散全自理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33元;分散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486元;分散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972元;集中全自理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33元;集中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972元;集中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1944元;
补贴渠道 集中供养照料对象护理费由区财政局委托邮政银行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照料对象护理费由区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至照料人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梅县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30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4. 已进行了首次申请并受理的,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补贴标准 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二分之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渠道 由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2021-07-12 确认文件梅市人社【2021】55号%20%20《梅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1].pdf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梅市人社规〔2023〕3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137
一次性创业资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县城镇、中心镇除外)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户籍地为我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 10000元/人
补贴渠道 由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2021-07-12 确认文件梅市人社【2021】55号%20%20《梅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1].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137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 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 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 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补贴标准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 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渠道 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政策依据 粤人社规(2023)13号: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658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对象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渠道 由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直接拨付到企业对公账户。
政策依据 2021-07-12 确认文件梅市人社【2021】55号%20%20《梅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1].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137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补贴标准 2021年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36元/亩,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80%,即28.8元/亩。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补偿对象邮政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梅县区财农字(2021)1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3283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委托定点屠宰场的病害猪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场。
补贴标准 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
补贴渠道 区财政局拨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26123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具有合格渔船的船主。
补贴标准 以船为单位:一档4000元/船/年,二档5000元/船/年,三档6000元/船/年。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发放到各船主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162
优质后备母奶牛饲养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饲养优质后备奶牛的畜主。
补贴标准 优质后备母奶牛每头500元,一次性补贴
补贴渠道 由区农业农村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2168
农机购置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 2018年农机购置标准参照《2018年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补贴渠道 中央财政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8219
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2015年更改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在生产中使用水稻、玉米、小麦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 2015年补贴标准为早稻、中稻(一季稻)、晚稻15元/亩;玉米、小麦10元/亩。)(从2016年开始,农资综合直补及种粮直补、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已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2015年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492
农资综合直补及种粮直补(2015年更改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具体从事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
补贴标准 2015年补贴标准为61元/亩。(从2016年开始,农资综合直补及种粮直补、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已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渠道 区财政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梅县区财企字【2015】10号.pdf
梅县财企字【2013】3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49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95元/亩/年。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492
建档立卡贫困户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补贴标准
补贴渠道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26
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计划表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梅县区32个省定贫困村。
补贴标准
补贴渠道 省财政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226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投保养殖户
补贴标准 保费90元/头,养殖户出10.5元,其余各级政府财政支付。
补贴渠道 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拨付给保险公司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2168
政策性家禽、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投保养殖户
补贴标准 仔猪200元/头,育肥猪800元/头。养殖农户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补贴渠道 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拨付给保险公司。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2168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无害化处理场
补贴标准 每头80元补助。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发放到无害化处理场。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26123
畜牧品种改良经费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养殖场(户)
补贴标准
补贴渠道 由财政拨付。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2168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屠宰企业(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政并公示的合法企业)
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
补贴渠道 区财政局拨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26123
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 经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广东籍禁渔渔船上的渔业船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2200元。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发放到各船员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162

梅县区水务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水务局
补贴对象 搬迁安置在梅县区内符合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按粤水规范字〔2017〕1号《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进行核定登记,从2018年起,实行动态核减管理,对上一年度去世或户口迁离广东省的水库农村移民每年核减一次
补贴标准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标准为每年人均600元
补贴渠道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一卡通”支付到移民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粤府[2006]115号(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粤水规范字〔2017〕1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业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pdf
粤水规范字〔2019〕2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pdf
粤水规范字〔2019〕2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1569

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办理对象:1.本区域内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2.本区域内农村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办理条件: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夫妻。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补贴标准 120元/月
补贴渠道 通过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粤府办[2004]27号.pdf
粤卫规〔2021〕3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9989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办理对象:1.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本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中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办理条件:1.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⑤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补贴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50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1000元/月
补贴渠道 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99893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办理对象:1.本区域内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2.本区域内城镇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3.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同时满足: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简称参照城独奖奖励的单边户)。 历史遗留对象办理:本区域内城镇居民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历史遗留对象已经处理完结,极个别对象需认真审核后向本级财政专项申请) 办理条件: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夫妻。 2.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参照城独奖奖励的单边户。
补贴标准 120元/月
补贴渠道 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粤府办[2009]129号.pdf
粤卫规〔2021〕3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99893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办理对象:本区域内农村户籍居民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办理条件: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户籍家庭,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衔接转奖。 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补贴标准 50元/月
补贴渠道 通过信社、邮政储蓄银行部门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9989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办理对象:2015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的对象。 办理条件: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②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③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补助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补贴标准 三级并发症人员260元/月、二级并发症人员390元/月、一级并发症人员520元/月(2022年7月1日提高标准)。
补贴渠道 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pdf
梅市财社[2022]98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931
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纳入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广东省户籍; 2.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 3.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4.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补贴标准 1.①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8640元/年(省补助5184元/年、市级补助1728元/年、区级补助1728元/年);②工作年限超过20一30年(不含30年)7680元/年(省级补助4608元/年、市级补助1536元/年、区级补助1536元/年);③工作年限超过10一20年(不含20年)6720元/年(省级补助4032元/年、市级补助1344元/年、区级补助1344元/年);2.①工作年限5一9年(不含10年)4800元/年(市级补助1440元/年、县(区)级补助3660元/年);②工作年限1一4年(不含5年)2400元/年(市级补助720元/年、县(区)级补助1680元/年)。
补贴渠道 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粤卫[2012]166号.pdf
梅市卫字[2022]1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931 0753-2589004
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对象为:1、经注册并经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下同,)每村一名,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2、根据《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县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县区府函〔2021〕23号)要求,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待遇,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区级财政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 1、列为补贴对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省级补贴2万元,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2、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每月补贴500元,每人每年区级补贴6000元,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补贴渠道 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粤卫函【2017】1559号.pdf
梅县区府函【2021】23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04

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危房改造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补贴对象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补贴标准 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5000元/户;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5000元/户;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8500元/户;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建档立卡新建为43500元/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新建37500元/户,其他23500元/户。
补贴渠道 区财政通过邮政银行发放至农户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2014、2015、2016年危房补助资金文件.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837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
补贴对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村集体组织及单位
补贴标准 省级补助资金每亩30元,区级补助资金每亩5元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拨至各镇人民政府,再由各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
政策依据 梅市财农[2022]108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pdf
梅府【2013】14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6728

梅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2013年至2016年,已移至民政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州市梅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户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 每人 150元/月
补贴渠道 通过信用联社直接发放至低保残疾人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民字【2016】63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2733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3年至2016年,已移至民政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 每人 200元/月
补贴渠道 通过信用联社直接发放至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民字【2016】63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27338
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梅县区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 380元/年
补贴渠道 政府购买
政策依据 内部明电2023(13)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27816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梅县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重度(一、二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补贴标准 120元/年
补贴渠道 政府购买
政策依据 养老保险文件(梅市残联[2016]4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27816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补贴)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新入学全日制大专、本科残疾学生
补贴标准 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 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 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 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补贴渠道 省残联统一拨付
政策依据 广东省残联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度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工作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27816
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补贴对象 梅县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梅县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残疾人,在工业、商业、电商、服务业等行业自主创业(包括农村种养殖业)、个体经营或其他形式自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
补贴标准 按当年政策执行
补贴渠道 区残联社会化发放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2023年梅县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县区残联〔2023〕15号)-1.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27816

梅县区教育局

学前教育资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补贴标准 每生每学年1000元(每学期500元)
补贴渠道 省级下达的自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款至区教育局,再由区教育局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批量代付方式发放至学生监护人账号。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以此件为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79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非寄宿学生 补贴标准:小学寄宿困难生1000元/人/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人/年,小学非寄宿生500元/人/
补贴标准 小学寄宿困难生1000元/人/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人/年,小学非寄宿生500元/人/年,初中非寄宿生750元/人/年
补贴渠道 区财政局-学校-发放补助给学生个人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以此件为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79
高中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合并到“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免学杂费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3850元
补贴渠道 地方财政-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资金补助学校,由学校免收学生学杂费。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79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 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3500元
补贴渠道 区财政局-各中职学校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以此件为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79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免学杂费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2500元
补贴渠道 地方财政-区财政局-资金补助学校,由学校免收学生学杂费。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以此件为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79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2000元
补贴渠道 地方财政-区财政局-学校-发放补助给学生个人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以此件为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79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2000元
补贴渠道 直接发放至中职学生资助卡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以此件为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79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2016年至2021年,已结束)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大专学校全日制学生;2019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含博士硕士)。
补贴标准 建档立卡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 建档立卡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学生每生每年7000元。
补贴渠道 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各乡镇,再由各乡镇发放至学生监护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教[2018]83号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方式转换等工作的通知.pdf
粤扶组[2016]18号.PDF
粤教助[2016]5号.pdf
粤农扶组【2019】1号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建档立卡学生补助政策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79
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补助(2019至2021年,已结束)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县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中、大专学校全日制学生;2019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含博士硕士)。
补贴标准 建档立卡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每生每年免学费2500元; 建档立卡学生就读全日制专科、本科每生每年免学费5000元; 建档立卡学生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每生每年免学费10000元。
补贴渠道 本省就读学生由各学校免收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民办学校按标准减免其学费); 外省就读学生免学费补助由财政拨付至各乡镇,各乡镇随生活费补助一并发放给学生个人。
政策依据 梅市教[2018]83号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方式转换等工作的通知.pdf
粤扶组[2016]18号.PDF
粤教助[2016]5号.pdf
粤农扶组【2019】1号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建档立卡学生补助政策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89079

梅县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广东省贫困归侨扶贫救助专项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州市梅县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补贴对象 (一)2024年度纳入低保、散居“五保”的困难归侨生活帮扶金补助对象:申请人必须是纳入低保、散居“五保”的困难归侨本人。 (二)困难归侨临时帮扶金补助对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家庭,原则上由归侨本人提出申请。 (三)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助学金补助对象: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困难归侨子女,原则上由归侨本人提出申请。
补贴标准 500-10000元/人
补贴渠道 2024年省华侨事业费资金发放,由区侨联会同相关部门按上级文件精神核定补助对象名单后交由我区财政国库按实施方案补助标准支付,通过银行(信用社)代发资金到个人帐户。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梅州市侨联2024年华侨事业费资金分配和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梅州市侨联关于广东省华侨事业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3131

梅州市梅县区医疗保障局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州市梅县区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补贴标准 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80%-100%比例救助和按病种限定金额的比例救助。倾斜救助: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采用分类分梯度模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补贴渠道 零星救助:拨付至参保人所提供的银行帐户。一站式救助:救助对象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后,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经办部门结算
政策依据 梅市医保规〔2023〕2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2090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州市梅县区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城乡居民年报销自付超过7000元的参保人(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自付超过1000元)
补贴标准 1.市内住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7000元,报销比例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市外住院:经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按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的,补偿比例为55%。
补贴渠道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
政策依据 梅市府〔2019〕14号_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pdf
梅市医保规〔2021〕3号-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90681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州市梅县区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梅县区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发生普通住院医疗费用的参保人
补贴标准 1.市内住院:城乡居民零星报销普通住院一级医院起付金200元,报销比例95%;二级医院起付金450元,报销比例85%;三级医院起付金650元,报销比例65%;住院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30%以上的,中医药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但总个人自付比例不得低于住院总费用的5%。2.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起付金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医院标准,报销比例60% ;未办理的,起付标准1600元,报销比例45%。3.年度限额50万元。
补贴渠道 拨付至参保人所提供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府〔2019〕14号_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pdf
梅市医保规〔2021〕3号-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56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