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3 00:00:00
来源:梅县区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浏览次数:400
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无须再提供婚姻证明
从11月1日起,纳税人只需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经税务机关查核房屋登记共享信息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而无需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近期税务部门连续发布两份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公告》)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省局联合公告》),推出契税纳税申报新规。
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办理该事项时请注意三点事项。
一是享受契税优惠无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总局公告》,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不再要求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将会对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进行如下基本认定工作:
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将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如果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将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二是填写《承诺书》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条件,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纳税人如实填写《承诺书》,主管税务机关会依据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结合《承诺书》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是虚假申报将负法律责任。
虽然《省局联合公告》优化了交易环节契税征管流程,着力于保障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同时也强化了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责任。纳税人须如实填写个人拥有住房情况,切勿虚假申报。
随着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以及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全面实现,税务机关将逐步加大对纳税人填报家庭唯一住房情况的查验力度,如果发现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缴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征纳税人少缴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