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1 00:00:00
来源: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浏览次数:386
近日,我区出台《梅县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我区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合理利用集体土地,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发展。那么,这一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一起了解一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梅县区各镇(梅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除外)农村村民新建、拆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
二、执行原则
1、坚持执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2、坚持“一户一宅”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村民拆旧建新。
3、坚持先批后建原则。
三、建房条件
1、 村民申请建房必须具有本辖区的农村村民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2、 农村建房用地需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者经国土部门审批的有其它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村内空闲地、村边丘陵坡地和其他土地。
四、建房标准
1、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新建住宅不得超过4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宜超过450平方米,鼓励多户建房村民联排建房。
3、注重突出客家建筑特色和风貌。
五、申请材料
1、村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书面意见。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表格可在镇政府规划建设办或者村委会领取。
3、建房村民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建房用地证明材料。
5、建房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及平面布置规划图。
6、房屋施工图。
7、建房村民应提供严格按照报建施工图施工的承诺书。
六、审批管理程序
1、村民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建房申请资料;
2、各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及初审;
3、符合要求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批;
4、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
(文/沈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