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7 00:00:00
来源:梅县区国土资源局浏览次数:126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这里所说的候选人是初步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经讨论、协商,对初步候选人进行比较,然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之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文/洪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