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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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选举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即进行差额选举。
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即如果某选区应选代表三名,该选区就应该提出四到六人为代表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