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29 00:00:00
来源:梅县区农业局浏览次数:13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粤发【2013】7号)精神,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管理,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区农业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的家庭农场。
二、认定原则
对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三、认定标准
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设时“有规模、有标牌、有场所、有配套”,经营中实施“生产订单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同步。
(一)基础建设“四有”标准。
1、有规模。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5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在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30亩以上;花卉、种苗30亩;大棚种植30亩;畜牧业:生猪年出栏在500头以上,羊年出栏在2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兔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蜂200箱以上。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经果林业: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在30亩以上;特种种养业在年纯收入20万元以上,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
2、有标牌。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家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设立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公布。
3、有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4、有配套。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科学先进。
(二)生产过程五化标准。
1、生产订单化。产品基本上实现订单化生产。
2、管理科学化。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形成记录档案。
3、营销网络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
4、技术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有条件的要制订农场生产标准。
5、产品品牌化。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打造“一场一品”。
(三)经营效益“三效益”标准。
1、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
2、社会效益。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学示范作用,并积极带动农民增收。
3、生态效益。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发展。
(四)原有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
四、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家庭农场直接向所在地的乡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农业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评审。区农业部门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局将抽调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三)公示。经区农业局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将在区农业综合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由区农业局发文公布名单并授牌。
五、申报材料
(一)梅县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须盖章);
(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四)会计报表;
(五)家庭农场年度总结;
(六)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
(七)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家庭农场相关制度;
(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梅县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前交区农业局经管股,逾期将不予受理。